一、福建省户口迁移新政策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法律依据: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二、户口迁移新政策
户口迁移最新政策规定:1、迁出方在本地开户籍证明信。农村户口的,要开农村户口证明。不开具的,默认是城市居民;2、要带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开迁出证明信;3、公安分局户籍科会给打电话通知取准迁证;4、到迁出方派出所领迁移证;5、到自己户籍所属派出所上户口。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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