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分为几大类

残疾人证分7个类别,分别为: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多重残疾按其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将其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在备注中逐一注明。

什么标准条件下才属于残疾证

(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三、办证所需手续

(一)农村籍和城镇无业人员申请评残,按“属地原则”,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无监护人可有亲友或村居委指定专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二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

(二)城镇职工申请评残,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近期彩照3张、有关病情资料、工资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县残联办理。

(三)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达到标准的,残联可直接办理。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

二、残疾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分为哪几类。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

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

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

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

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

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

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

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

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三、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

一、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1、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2、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3、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一级聋≥91dB

二级聋90-71dB

重听一级重听70-56dB

二级重听55-41dB

三、智力残疾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四、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发育障碍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级(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扩展资料

残疾人福利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残疾人

四、残疾人分几类 残疾人有哪几类

1、《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

2、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3、听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听力、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听力、言语交往活动。

4、肢体残疾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截肢、缺肢、短肢、四肢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骨关节和肌肉疾病及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

5、智力残疾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6、精神残疾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7、多重残疾指个体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多数兼有智力残疾。患者的残疾程度一般较严重。在中国亦称“综合残疾”。

8、言语残疾,语言残疾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五、残疾人分几类

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 视力残疾标准: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2、 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