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彭宇案的影响

从现在来看,此案的影响是负面的,巨大的,深远的。

气愤是没用的。

为了以后,为了大家,建议以后类似事情,不管有没有责任,只要积极救人的,一律以鼓励为主。

没有责任的,各方大力宣扬鼓励、奖励。有责任的,积极救治的,减轻责任,减免费用。政府有作为,媒体齐响应,扭转风气也是很快的。地方政府能很快形成小气候。

让救人从担责任、赔钱到光荣、挣钱,就看政府怎么办。

谁出钱,政府出钱,随便哪省省就够用了。政府出面,筹集资金,会有很多人响应的。政府要做的其实很简单,树大旗,扬风气,鼓励善行义举。其实能办成又挣面子又挣钱的事。

风气不好,谁倒下都没人敢救,风气好了,领导倒下也有人救。

二、彭宇案对中国社会有哪些影响

世风日下啊,做好事往往惹是非。救人之前先要考虑后果,免得被赖,这就让人慢慢变得更加麻木 谁救人救赖上谁,这是我们这个社会中不好的现象,也是人性中阴暗的一面。解放前在天津有一帮人就专门吃这碗饭,还得了个外号,叫“碰瓷党”,可见这事由来已久。但是用法律判决的形式肯定下来,南京彭宇案则是首例。他们创造性地运用了有罪推定的思维判决了彭宇案。最重要的断案词、也是对公众最具杀伤力的判词是:“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乖乖,既然法院都认为谁救人谁就是责任人,局外人当然就不会去领这份责任。不过法律的职能是匡扶正义,南京法院这样一判,使法律匡扶了邪气,致使世风日下,导致今天这样的社会现象,始作俑者难道没有责任吗? 虽然,按照法院判例的逻辑,不施救是常态,但是人们的良心却是过不去的,无人救助仍然能够成为新闻,就说明了大众心理的矛盾。不得已之下,也发生过无人施救案例的福州市的一位律师就支招儿说:“在救人之前最好先大喊一声”,喊什么呢?大概要喊:谁把老人撞到了,或者喊:我刚路过这里,人倒在地上和我没有关系,现在我要救人了,大家给我做个见证啊。而且,根据彭宇案的判词,即使是救助,也要有限度,仅限于打120通知急救中心,然后赶紧离开,否则就有被粘上的危险。青岛发生的这个案子基本就遵循了这个法则。 救人之前先要找好证人,否则好事就不能做,这真是时代的悲剧。

三、南京“彭宇案”的错判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主判的法官是谁?

法官是王浩。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彭宇案对于王浩人生和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曾表示:“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之前,有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

9月25日,该法院一法官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后,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扩展资料:

案件的社会影响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依然按照“逻辑”判处彭宇4万余元的赔偿,法院“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的判决,被称作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 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引发舆论风暴,并出现了多起类似事件:

从“任我赢”在网上发布的照片中可以看到,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被甩在一边,边上站着的好几个围观者似乎想要上前帮忙,却又因为顾虑而裹足不前。

帖子中还提到,有不少经过的人提醒那些试图上前帮忙的市民:不要扶,小心扶了以后被赖上,遭殃、破财。在对该帖多达2万多条回复中,支持明哲保身和谴责路人冷漠的声音,基本上各占一半;

但不论持何观点,讨论者都赞成一点共识:路人的小心,是有道理的。

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彭宇案,留给南京一个被公认的道理:有了这个前车之鉴,多数人觉得在这个城市里“不是自己的事少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本质而言,“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和主审法官王浩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在法律——这个社会公平最后保障都不能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公众面对类似的事件所采取的“明哲保身”的态度,更多的则是一种无奈之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王浩

四、彭宇案为何造成这么大影响?

彭宇何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主要是:“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案情经过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

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

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扩展资料:

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因此,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

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彭宇案

五、“彭宇案”到底是什么样的?

不说废话了:

1。彭宇确实撞了老太太。

*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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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审时居然笔录遗失了。

*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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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一审确实存在逻辑问题。

*你不误伤他,就不会送他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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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宇本人其实是个无赖,但看到证据后承认了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位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10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且(证据)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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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宇承认了碰撞

*彭宇最近表示“确实发生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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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终结果涉及了双方的利益纠葛

*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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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结论是:

1。法官确实二逼。

2。造成一审判决结果有可能与丢失的笔录有关,但这不是借口,一审的判决是违反了法律精神的,这与道德无关。

3。彭宇确实撞了,而且挑拨媒体。

造成恶性的事件,我认为彭宇应当担主责,因为一审虽然瞎,但在整个事件中的影响有限,一审是彭宇陷害整个社会的工具,但终究屠刀是彭宇选择落下的。

4。我觉得二审很干净,再之后就没什么疑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