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经济制裁的国家是什么?
第一类、受联合国、美国制裁的国家:包括伊朗、苏丹、朝鲜、叙利亚、古巴,这5个国家是受联合国和美国制裁的,国际银行和新加坡本地银行大部分拒绝办理这些国家的任何业务。
第二类、受美国、欧盟等单方面制裁的实体:例如俄罗斯。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的国防、金融和能源等行业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查询显示,当前位于美国制裁名单上的俄罗斯银行多达94家(含分支行),其中包括该国最大的银行之一的莫斯科银行。
第三类、疑似为受制裁实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国家:例如阿联酋(主要是迪拜、阿布扎比、沙迦等酋长国)、沙特等,来自这些国家的美元付款,涉嫌为高风险个人/组织(如伊朗、ISIS)提供金融服务,会被美国核查,或者新加坡的一些银行为避免摊上事儿,也会主动进行申报。随着反恐反洗钱法的实施,一些银行开始严查境外尤其是阿联酋的美元汇款。
第四类、未受制裁但高风险国家:例如土耳其、巴基斯坦等,这些国家与恐怖组织牵扯不清、国内政局不稳,与美国若即若离,被制裁的可能性较大。对于这些国家的业务,银行也是比较谨慎的。
经济制裁,是指采用断绝外交关系以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
一般认为,财政、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制裁均属于经济制裁。一般而言,常见的方式包括:实施贸易禁运、中断经济合作、切断经济或技术援助等。但经济制裁也是一把双刃剑,制裁国也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从广义上说,军火贸易等制裁也属经济制裁范畴。在财政与金融管理中,经济制裁,是指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中,对违背经济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给予的惩罚。
二、联合国制裁名单,美国制裁名单,OFAC 制裁名单有什么区别
“联合国制裁”是指参与制裁的国家包括全体联合国成员国,“美国制裁”指美国自己参与制裁,“OFAC制裁”指OFAC所有成员国。
“制裁名单”指被制裁的国家名。
从解释上看这三者的区别在于包含的国家数量不同“联合国”参与国家最多,“OFAC”次之,“美国”只有一个。
三、什么是国际制裁?为什么别国可以制裁它国?拜托了各位 谢谢
国际制裁,是指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国家的惩处。 国际法上的制裁和国内法不同。国际上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经常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迫使国家遵守国际法,但是这并不是说国际法没有强制力,只是强制方法和形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 国际法上的制裁有单独的和集体的两种。单独制裁是由个别国家,主要是受害国,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有形的或无形的压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后果。单独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的方法是一致的,如报复、报仇、平时封锁,以及自卫(包括集体自卫)等自助行为。单独制裁可以是在道义、政治和舆论方面,如对不法行为进行揭露、谴责;可以是在外交方面,如断绝外交关系;可以是在经济方面,如对不法行为国实行禁运、抵货;也可以是在军事方面,如进行武力自卫反击。
四、国家之间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或者人的限制,打压。基本含义为用强力管束并处罚。
外交制裁,通常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外交领域采取主动行动,对另外一个国家予以惩处,以维护本国的尊严,或者公开表示本国政府的愤怒与不满。
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五、各国制裁是什么意思
”各国制裁“是指不同的国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等一些手段等强力管束并处罚的行为,在现代政治学的意义中,制裁指针对某一国所采取的强制行动。比如,因为俄罗斯支持克里米亚地区全民公投,导致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发表声明制裁俄罗斯的有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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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与国家的制裁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国家与国家的制裁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经济制裁最初是战争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削弱敌对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削弱敌国的作战能力。经济制裁的关键是有大多数人的支持。如果仅有一个或是两个国家拒绝同别国进行贸易,那么,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整个世界实行经济制裁,他们有时也可能会逆流而上。针对某一国所采取的强制行动。现代意义上的制裁基本有两种形式:一是个别国家或国家集体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二是国际组织(首先是联合国)组织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一般都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禁运(武器、粮食、技术设备及其他物品);中断外交关系和人员往来;减少或中止贷款、贸易及援助等。这些方式基本上都是非武装性的,现代国际社会普遍反对采取武力制裁。
根据《联合国宪章》,制裁行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从联合国通过决议的数量可以看出,安理会并不经常动用制裁的手段。从联合国成立到1990年,安理会通过的经济制裁决议只有两例:罗得西亚(1966)和南非(1977)。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采取集体经济制裁的行动日渐增多,在过去十多年中,安理会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亚、海地、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安哥拉的安盟部队、苏丹、塞拉利昂、南斯拉夫联盟(包括科索沃)、阿富汗、厄立特里亚及埃塞俄比亚采取了制裁行动。自1990年海湾危机爆发至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前,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63个有关伊拉克问题的决议,对伊实行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并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对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核查、销毁。截至1990年8月6日,安理会总共通过了661项决议,而其中制裁决议占了相当小的部分。这主要是因为相关国家往往很难在一个具体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制裁决议很难通过。每一次制裁决议出台的幕后都有着相关国家之间大量的磋商、谈判与妥协。按照规定,所有制裁决议的通过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批准,而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对任何安理会决议的否决权,因此,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制裁行动均不可能针对五常中的任何一国。冷战时期,由于美苏两大阵营对垒,当时所存在的危及和平的行为或者实际的侵略也基本上是美苏及其代理人,因此制裁决议很少获得通过。比如,从1972—1990年,在联合国有关制裁以色列的决议上,美国动用了30多次否决权。1992年5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57号决议,决定对南联盟实施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制裁,以惩罚其派兵支持波黑和克罗地亚境内塞族的武装行动。朝鲜核试爆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718号制裁决议,朝鲜成为冷战结束以来被安理会制裁的第15个国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