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锅炉污染物排放量是多少

根据我国最新锅炉环保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燃油锅炉污染物排放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为200 mg/m3,氮氧化物为250 mg/m3

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值为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为50 mg/m3,氮氧化物为200 mg/m3;对于重点地区燃油锅炉污染物排放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为100 mg/m3,氮氧化物为200 mg/m3。

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值为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为50 mg/m3,氮氧化物为150 mg/m3,烟气黑度为≤1级林格曼黑度。

燃气锅炉的排烟不存在粉尘污染。燃油锅炉的粉尘污染也比较轻,但燃油锅炉在燃烧不良时易冒黑烟,黑烟是由于燃油缺氧而分解出的炭黑,油气是重油的高分子烃在缺氧时易分解。炭黑的粒径比较小,表面积阀,虽然质量比较轻,但看起来较黑,燃油锅炉只要雾化良好,配风合理,在正常运行时都能达到国家标准。

对于燃轻油和天然气锅炉的灰分含量较少,一般不会产生飞灰磨损,也不需要吹灰设备,重油的含量虽然也不高,但其在燃烧过程中高分子烃可能由于缺氧分解出炭黑,沥青等成分可能由于缺氧而分解成固体油焦,油焦破裂后产生焦粒,炭黑和焦粒都不易燃尽,引起积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b44/756-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10t/h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在用热水锅炉,以上2015.10.01执行,以下2016.07.01执行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 重点地区 10t/h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在用热水锅炉,以上2015.10.01执行,以下2016.07.01执行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 重点地区

10t/h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在用热水锅炉,以上2015.10.01执行,以下2016.07.01执行 2014

颗粒物 80 50 30 60 30 30 30 2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400(550*)

300 200 300 200 100 100 50 50 氮氧化物 400 300 200 400 250 200 400 200 150 汞及化合物 0.05

烟囱排放口 备注:1、在用锅炉是指标准实施之日前(2014年7月1日)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新建锅炉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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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3、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旧标准,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旧标准。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什么,能详细说明吗?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定义编辑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3.7在用锅炉指本标准(GB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8新建锅炉指本标准(BG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现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3.10重点地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和2001的区别

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2、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4、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5、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执行时间

新建锅炉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 年 10 月 1 日、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 年 7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自 2016 年 7 月 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三、范围,划分更加细致、具体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没有提及煤粉发电锅炉,我认为包括在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中)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四、术语

在用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4 年 7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重点地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五、排放限值

两个时间节点:2015 年 10 月 1 日、2016 年 7 月1 日。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以上。(烟囱高度的要求比较宽松,但在环评中需要进行详细论证,注意不再有严格50%的要求了,考试可能会在此出题)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估计旧时段锅炉难以达标居多)。

六、监测要求

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等规定,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以后获得区域环境现状数据方便了,支持)

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这两点基本没变)

3、 锅炉的完全燃烧除合理的燃烧调整外,还可以加强对风量的配比,保持合理的过剩空气系数。空气量与燃烧量之比越大,则排烟损失越大;空气量与燃烧量之比越小,则未完全燃烧损失越大。过剩空气系数(空气量与燃烧量的比值)应在1.2~1.3之间。烟气中氧气含量与过剩空气系数有单值函数关系,因此氧含量的准确测定可准确估计锅炉的合理燃烧。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按公式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基准氧含量燃煤锅炉9%,燃气、燃油锅炉3.5%)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制。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法律依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