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上海市月平均工资
202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396元,也就是2021年上海职工年平均工资136752元,相对2020年上涨1058元/月,全年总收入上涨12696。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截至2019年,全市下辖16个区,总面积6340.5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1237.85平方千米。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2489.43万人。2021年,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43214.85亿元,GDP同比增长8.1%。
二、上海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
2021年上海月最低工资是2590元,小时最低工资是23元。
2021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小时。
上海是中国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沪杭甬大湾区核心城市,是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是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是长江经济带的龙头城市,隔东中国海与日本九州岛相望,南濒杭州湾,北、西与江苏、浙江两省相接。
三、202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1上海平均工资
据2022年07月05日上海人社局消息:
本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
拓展阅读——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四、2021年上海平均工资标准是多少元
2021年上海平均工资标准是多少元
上海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
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4188元/月。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考虑到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20元/月。
2022年上海平均工资社保基数两倍是多少
7月5日,上海人社局公布消息称,按照我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应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海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
按此计算,2022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两倍为:11396*2=22792元/月
2022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基数的三倍,即11396*3=34188元/月。
2022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6520元/月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考虑到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20元/月。
五、2021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1年上海平均的工资为:每月9580元,比2018年的每月8765元上涨了10%。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为: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