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韵达快递投诉电话24小时投诉电话

韵达快递24小时投诉电话为95546。

韵达快递,是集快递、物流、电子商务配送和仓储服务为一体的全国网络型品牌快递企业,创立于1999年8月,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服务范围覆盖国内31个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

2013年以来,韵达快递相继与日本、韩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快件业务合作,为海外消费者提供快递服务。

韵达快递的服务能力

韵达快递拥有遍布全国的40000余家营业网点(包括公司、服务部、分部、门店),方便客户寄递快件。

韵达快递在全国建设了70余个分拨中心,在各分拨中心安装了能够进行全天候、全方位进行快件安全监控的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快件操作、分拨和转运情况,确保快件分拨转运安全和时效。在全网络分拨中心推广应用机械化分拨、操作设备,提高了快件分拨操作质量和效率。

二、韵达快递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韵达快递公司的投诉电话是95546,如果联系快递公司无果,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进行投诉,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

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如“12305”申诉电话因故暂停,还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收件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事实根据;

(四)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五)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与申诉事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包括:申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快)件号码、寄件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被申诉人名称、申诉诉求、理由、相关证据、企业对投诉处理的结果等;

(六)申诉人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二)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诉人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或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消费者采用电话形式申诉,申诉中心一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是否受理。消费者网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申诉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不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以上内容参考: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黄石邮政局

三、韵达快递投诉电话

韵达快递投诉电话是95546。

有效投诉的方法:

1、直接拨打韵达快递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投诉。

韵达公司的客服热线是95546,韵达快递总部设立了全国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为客户提供查询、咨询及其他业务受理服务。

2、通过国家邮政局进行电话投诉,投诉电话为12305。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

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如“12305”申诉电话因故暂停,还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

消费者的投诉误区

1、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2、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3、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假一赔三,而非假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