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是什么?

内因外因辩证关系:

1、内因即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即事物的外部联系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2、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3、它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哲学基础。

内外因辩证原理指在唯物辩证法中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的:内容不同于形式。

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其一,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没有内容的形式是空洞的形式,没有形式的内容是一堆要素。其二,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或说服务于内容——因为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就促进内容发展,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就阻碍内容发展,不讲究实际效果的形式被称为形式主义。

其三,内容和形式的区分是相对的、也是复杂的,同一形式可以容纳或表现不同的内容,同一内容也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旧形式可以服务于新内容,旧内容可以采用新形式。

简述内因与外因的辩证关系

内因与外因即事物发展变化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内因指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也就是内部矛盾。某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对立统一,则是外部矛盾,即外因。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和外因在事物的发展中是同时存在、缺一不可的,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它规定着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

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它通过内因而作用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进程,但不能改变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发展的基本方向。所以,内因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在具体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时,既要看到内因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不可忽视外因的作用。在坚持“内因论”的前提下,不忽视外因的作用。形而上学则与之相反,主张“外因论”。认为事物的运动和发展完全是由外力推动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来看的话,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事物是矛盾着的联系中存在,其中既有事物内部诸要素的矛盾,也有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矛盾。事物的内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依据,而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部矛盾必须渗透到事物内部,通过改变事物内在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而起作用。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一颗橘树种子,内部有诸多矛盾,我们分析其中一组即发芽成长以后是橘还是枳的矛盾。橘和枳在植物学上,归根结底是同一类植物,一颗种子长成橘或者枳是由种子的内部规定性,即包含了成为这类这植物的基因决定的。但是在淮南和淮北,橘树会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即橘树和枳树,这是由地理位置中的气候,水分,土地而引起的。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橘树成长为两者中的一种是由于橘树的内部矛盾,即基因决定的。地理环境可以对橘树的生长产生影响,但是不是无根据的影响,比如使橘树长成苹果树,它只能使橘树在枳树和橘树中选择,通过渗透到内部改变矛盾力量对比而发生作用。

因此,事物的内因是事物发展的依据是决定性因素,但是同时不能忽视外部条件起的促进或者延缓作用。

简述内外因的辩证关系

1、内因是事物的内在矛盾,外因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内外因的区分是就具体事物而言的,是相对的。

2、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一位的原因。因为它是事物发展的自身的内在根据,归根到底决定着事物发展方向、速度以及外因作用的效果大小,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3、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是第二位原因,它影响事物发展的方向、速度和具体过程;在一定条件下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事物发展是内因和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扩展资料: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事物的发展首先是事物本身的运动和变化,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相互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而事物的矛盾运动又总是和事物外部的影响不开的,这种影响是通过加强或削弱矛盾双方的某一方面而表现出来的因此外部影响又是通过其内部矛盾起作用。因而内因和外因的关系是辨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