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和督查的区别是什么?

1、指向性不同。督查的含义更为一般性,通常指例行性的检查,比如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各项政策落地执行情况怎么样,并帮助解决。督察一词常常指上级对地方部门具体的工作不到位或违法乱纪行为的检查,指向性、针对性更强。

2、含义不同。督查为不及物动词,强调的是监督和检查这一行为。可以理解为通过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料、开展问询等方式推动某一项工作或任务完成的手段。

督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名词使用时,指的是监督警察的一种职业。在作动词用时,侧重于严密的调查过程,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官方含义。

3、侧重点不同:

(1)督查组是例行检查,上级查看下级工作有何问题,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帮助解决。

(2)督察组更倾向于地方有违法乱纪行为时进行的检察。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督查与督察的区别是什么?

1、历史不同。

我国古代汉语中没有“督查”一词。在字典里,“查”除了姓氏,仅用作动词,如检查、调查、查验、查访、查阅等。可以说,“督查”的用法是伴随现代社会生活产生的。

结合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通报》中关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的提法,以及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的类似表述,可以看出,这里的“督查”实际上就是“督促检查”之意。

2、使用不同。

督查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例行检查,上级查看下级工作有何问题,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帮助解决。督察更倾向于在地方可能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领域进行检察。

3、词性不同。

“督察”,既可作为动词,也可作为名词。作为动词,督察的目标是提醒、敦促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纪守法。督察的对象侧重于那些有线索指向、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结果很可能导致责任追究。负责督察工作的主体,一般是掌握一定权力的机关单位,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正是这个原因,现代汉语中的“警察”“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都用的是“察”而非“查”。

“督查”,仅作动词用,是督促检查之意,侧重动作和过程,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促进工作开展、任务落实。从结果来看,“督查”既可能导致责任追究,也可能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如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也发出通报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

值得注意的是,“督查”可用在很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用这一方式抓工作进展,推动有关目标实现。

扩展资料:

督导有督促指导之意,督导组往往是针对性推进具体某项工作,督导组到地方开展的工作,旨在推动非常具体的某项工作。像全国扫黑办派出的特派督导组,就是要推进地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

2019年11月30日,在全国扫黑办首批特派督导专员培训班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明确指出:要把特派督导作为督导工作的创新举措,作为扫黑除恶督导常态化的利剑、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重要手段、实现长效常治的重要制度来抓。哪里有难啃的黑恶犯罪“硬骨头”,就派督导专员到哪里去督办。

“督察”与“督查”的区别是什么?

1、词性不同。

督察可做名词(指担任督察工作的人或旧时皇家香港警察和现在香港特区警察的警衔)、动词(监督察看)。

督查只做动词(督促检查)。

2、意思不同。

督察,重在“察”,指监督视察。

督查,重在“查”,指督促检查、监督检查、督促查看等等。

3、侧重点不同。

督察:监督警察的职业。作动词用时,包涵更严密的调查过程,较为权威、官方。

督查:监督,检查。不及物动词,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抓工作的落实。可以把督查定义为通过各种方式(实地查看、翻阅资料、询问答复等等)推动某项工作或任务完成的一种手段,更强调这一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督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督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