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定义

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习惯法有别于习惯,尽管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这使得习惯法被称之为“法”,并具有法的“规范性”与“强制性”。

习惯法还具有非明示性和稳定性,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外界不易了解。习惯法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自发渐进形成的,作为历史的积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有的习惯法的影响是如此的弥久,甚至可以延续上千年。

扩展资料 

在法律史上,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不但犹如“三驾马车”,还发挥着更为经常的作用。即便是现代法治,也起源于习惯法。在我国,习惯法实际上起着“民法”的作用。一如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所言,习惯法是“一套地方性规范”,能分配权利与义务、调解利益冲突。

国家成文法与民间习惯法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从学理上看,国家成文法重在于维护阶级统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习惯法多源于约定俗成,符合民众的心理。在客观上,习惯法起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或者说是“社会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习惯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习惯法是一种原始的法治形态

什么是习惯法?

“习惯法”这一概念,严格说来在中国是一个“泊来品”,它最早是由西方学界提出的,赋予它的意义也不同[2]。在中国,最早提出并使用“习惯法”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民族大调查中[3]。而现在,对于“习惯法”的定义则见仁见智,意见不一[4]。本文所谈的“习惯法”基本采用梁治平先生的观点,即“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5]在此,习惯法是基于法社会学或法人类学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上提出和解释的。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概念的提出、运用并非为了与国家法分庭抗礼,更不存在威胁国家法权威的意味,只不过是要表明或更好地表明法律多元的事实或者说是社会控制多元的局面而已,这是我们对习惯法进行讨论的语境,如果不是在多元主义语境下进行讨论实在难以对话。因为,如果我们采用传统法理学教科书对法的定义[6],那么对习惯法是否是法律的问题进行评判,可以肯定地说习惯法就不是法。因为我们讨论的习惯法既不是国家制定或积极认可的,也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更得不出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的结论。当我们采取这样的标准来否定“习惯法”这一概念的运用时,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忽视“习惯法”所要表达的现实意义,即在国家法之外,还存在着某些具有法的性质,起着法的作用的规范。这对于正确认识、分析国家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影响、能力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国家法实施的研究。

习惯法和制定法有何区别?举几个习惯法的例子.我国承认习惯法吗?21

习惯法就是原来有这个传统,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然后给了它效力成为法律。制定法就是根据现实情况后来制定出来的。

通俗的讲“欠债还钱”上升为法律之后就是习惯法了。

既然说了是法,给了习惯以法律效力,当然要承认啦

到底什么是习惯,什么是习惯法

习惯,一是指常常接触某种新的情况而逐渐适应:习惯成自然;二是指在长时期里逐渐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尚。三是指生活中相对稳定的部分。四是指从环境中成长出来的——以相同的方式,一而再,再而三地从从事相同的事情——不断重复——不断思考同样的事情——而且,当习惯一旦养成之后,它就像在模型中硬化了的水泥块——很难打破了。

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中国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什么叫做习惯法?

周而复始的,有一定规律的去做一件事情,久而久之就成为习惯了,这个方法对不愿做的事或学习、工作很有效。例如:某人不愿学数这个科目,我就给他个建议,要他每天某个时间用十五分钟到半小时去做几道数学题,久而久之形成习惯,这个人就对数学这个科目有了兴趣,不但提高了成绩跟上了队伍,还赶超了上去,成绩还不断在进步!

台湾旅美教授刘墉曾说:习惯成自然!!就是这个道理。

习惯法和制定法有何区别?21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

法律是起源于习惯的,法律是由习惯到习惯法,进而从习惯法到成文法长期和逐渐演变而来的。习惯被国家依法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或转化为成文法。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并不是指某一整部法律均为习惯法,而是在制定法中对某些惯例予以承认,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古老制度。事实上也表现为了制定法的形式。

两者的区别: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为制定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为习惯法。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也被称为习惯法,与这里所指习惯法不是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