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地怎么填写才正确
户籍所在地的填写方式:一般根据身份证上面的信息来填,通常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区)所以身份证上面的户籍地址就是所谓的户籍所在地,可以只写到市,也可以写到县或者区。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二、户籍怎么填写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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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即城市户口的应该填**省**市(县)**区;农村户口的应该填**省**县**乡。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只填写到县就可以了。即**省**县(市)。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即城市户口的应该填**省**市(县)**区;农村户口的应该填**省**县**乡。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只填写到县就可以了。即**省**县(市)。
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例如:某人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县***村,其父母是该村合法常住居民,那么该人户籍所在地就是该村。
后来,该人考上大学去了福建福州市生活居住,这时候,居住地就是福州市,如果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等事项,该人的户籍所在地依旧是山东老家的那个村子,如果办理了户籍迁移,户籍所在地将变为福州市**街道**小区(居住地)。其他诸如参军、搬迁等情况类似。
三、户籍地和籍贯怎么填写才正确
户籍地和籍贯怎么填写才正确
户籍地和籍贯怎么填写才正确,相信大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填写表格一定会遇到要求填写户籍和籍贯,而有的小伙伴也经常会将这两项给弄混,那户籍地和籍贯怎么填写才正确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户籍地和籍贯怎么填写才正确1
户籍地怎么填写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即城市户口的应该填**省**市(县)**区;农村户口的应该填**省**县**乡。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只填写到县就可以了。即**省**县(市)。
籍贯怎么填写
1、一般填写出生地。写到县(区)一级就够了,
2、省市或者行政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
3、籍贯是指祖辈居住地或个人的出生地。并不是你现在住的地方。
4、籍贯也不是你户口本的所在地,比如我们之前在湖南出生后来户口迁移到北京去了(那么我们的籍贯依旧是湖南的‘’湘“)而不是北京的京。
5、籍贯一般都是从父籍,个别从母系的。这个要因人因事而异。
户籍地和籍贯怎么填写才正确2
籍贯和户籍的区别
1、法律定义不同
籍贯是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所谓的原籍。户口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常住地。
2、社会职能不同
申报登记的籍贯,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籍贯一经确定,祖父的.户口登记地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籍贯变更。籍贯更多的是传承强调故乡归宿感。户口登记必须有具体的地址,只有人与地址相结合,如果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也体现了自然人在常住地生活的合法性。户口是公民确立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3、地域性划分不同
籍贯是按地域划分,具体到县(市)即可,不需要更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 + 区/县。而户口按行政区域划分,划分三级,省、市、县(区)。
四、户籍怎么填写才正确
法律分析: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即城市户口的应该填××省××市(县)××区;农村户口的应该填××省××县××乡。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只填写到县就可以了。即××省××县(市)。
按照户口性质分类,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就是城镇户口,两者并无区别。户口被分类为: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农业集体户、农业家庭户。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并不是原来是农业转非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