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陪唱的都做些什么?

ktv陪唱的工作:带动包厢里的气氛、陪客人唱歌、引导客人喝酒。

第一、带动包厢里的气氛。包厢里面如果气氛不足,大家之间有时会比较尴尬,冷场。此时就需要她们来调节,带动气氛。让包厢里热闹起来,这样大家才能够玩儿的开心。毕竟如果出来玩不痛快,客人对我们的印象不好了,下次就不会再来了。陪着客人一起聊聊天,玩玩游戏,让场面活跃起来。

第二、陪客人唱歌。常来KTV的人大部分都是喜欢热闹的气氛,很少有几个唱歌好的,所以大家唱歌一般都不是很积极,经常出现断歌的情况。此时就需要陪唱帮忙点歌引唱,或是自己独唱,或是与客人合唱。客人唱歌时还要及时关注鼓励,让他们唱的更有感觉,更自信。毕竟凡事站起来唱歌的,都是想引起别人注意的,无论唱的好坏,夸上几句,就能够让客人心情愉快。

第三、引导客人喝酒。十个KTV有九个半都是靠卖酒水挣钱的,老板给她们开高工资的目的也是想让她们引导客人多喝酒。这就要她们跟客人多互动,敬酒、玩游戏,有时为了让客人能够多点些酒,她们喝的比客人还多。

KTV起源于日本,从早期在酒馆里的3人(走唱乐队)发展到(卡拉OK),卡拉就是日语(空)的意思,而(ok)就是英语(ORCHESTRA)(交响乐队)的前两字发音,日本人造字把这两个字结合起来成为(卡拉OK)就是无人乐队的意思,后来传到台湾,把卡拉ok装在房间里然后取名为KTV,(K)为卡拉OK的第一字,(TV)为MTV(音乐电视)的后两字组合成KTV。

ktv陪唱是否犯法

ktv陪唱是否犯法?

如果只是单纯的陪酒等,没有其它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违法的。

如果有从事色情交易等其它行为的,则不合法,可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要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对于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KTV,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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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陪唱犯法吗

在KTV陪酒一般不犯法。在KTV陪酒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提供的是什么服务。如果只是纯粹地陪客人喝酒,不涉及卖淫等其他服务,一般不违法;但专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KTV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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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陪唱公安局怎么处理

ktv陪唱公安局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如果有偿陪唱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ktv有偿陪侍处罚法规

法律分析:在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目前只有对营业场所的处罚,没有对参与陪侍人员的处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ktv有偿陪侍的话,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