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工作的认识和体会是什么?
要提高保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保密工作者是保密工作的具体操作者、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保密工作的质量。新形势下对保密工作者无论是政治、文化还是业务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只有多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思想和业务能力才能更好地胜任保密工作。联系实际着眼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通过学习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保密工作的规律找准做好保密工作的突破口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由于对保密工作地位和任务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单位保密机构不健全有的虽然有了机构人员却没有配齐。可以说保密队伍建设与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还存在不相符合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强化保密队伍建设逐级成立、及时调整保密委员会小组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密工作网络使保密工作真正做到领导到位不挂空挡。
二、对保密工作的认识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程度持续攀升,传统手段保密已经悄然转变为科技手段保密,纸介质保密已经悄然转变为信息介质保密,保密工作的方式也悄然发生着根本性改变,使我们的保密工作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更面临着空前巨大的压力。如何做好信息化时代的保密工作,全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已经成为急需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当前基层保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保密意识不到位。部分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还停留在传统保密观念上,对高科技状态下窃密手段的多样性缺乏足够认识,对新形势下信息安全的表现形式认识不足,某些单位和个人对电脑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只重视办公自动化带来的工作上的便捷,而忽视或根本没意识到坐在办公室电脑前就可能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有的工作人员虽懂得一定电脑知识,但存在侥幸心理或明知故犯。更为严重的是还有部分人错误地认为,当今世界是信息化时代,是“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资源共享”的时代,已经无密可保和无法保密了,谈保密是多此一举,毫无保密意识。
(二)硬件建设不到位。信息化建设短期内投资大,效益小,由于对信息技术设备的认知不同,以及受财政条件的限制,某些单位在信息建设中的硬件、软件往往不能按保密部门要求配备到位,信息建设中重建设轻保护、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采购硬件中存在隐患。在购买硬件时只注重设备的价格和数量,而忽视了对硬件保密性能的选择,造成设备本身存在的保密上的技术漏洞,在使用中极有可能被窃密。二是保密设备不到位存在的隐患。有的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或是为了省钱,往往将有限的资金只投入在机房设备和计算机配置上,而忽视了对电磁信号干扰、信息加密、网上监测、杀毒等保密技术防范硬件、软件的配备使用。
(三)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单位对计算机办公设备的内部局域网缺乏完善的管理办法,没有相应的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流于形式、执行乏力。二是涉密磁介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移动硬盘、优盘、软盘等存有涉密信息的介质没有编号和任何标识,明放在桌面或不加锁的抽屉中,极易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三是重防外轻防内。对网络信息安全仅停留在查防病毒的层次,对防止外部“黑客”侵入和内部网络信息安全泄漏等工作的管理力度不够。
(四)人员素质不到位。部分机关单位信息管理人员混乱、网络管理及维护等专业人员短缺,普遍存在懂技术不懂保密,或懂保密不懂技术,或对保密和信息技术都不太懂,真正既懂技术又懂保密的人才少之又少的现象。一是保密能力弱。有的人员只注重对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而对保密法规学习不够,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方面的知识相对匮乏,在日常工作中缺少约束,常常出现一些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二是技术能力差。保密管理人员由于过去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甚至是电脑盲,对计算机信息技术知之甚少,限制了保密技术防范的管理和普及。
三、谈谈你对保密工作的认识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着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
随着信息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相辅相成,电子档案作为未来档案管理的重要形式,将成为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重必然趋势,也是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体现。
扩展资料:
保密工作的特点
1、保密档案由有形的纸质档案扩展到无形的声、光、电、磁,并且采取数码技术进行压缩,存储介质占用空间极小,对存放场所要求较低。
2、计算机、数字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使泄密渠道增多。
3、采用U盘和移动硬盘承载信息,一旦泄密,其传播速度快,传播内容丰富等特点会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危害。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它的存放条件受高校自身条件限制,空间很有限,需配备相应的保密设备设施,而且须进行日常维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一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
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条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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