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法外制裁

你知道法律制裁是指什么吗

在我们打击罪犯时,常常挂在嘴边的就是希望他们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俗语说的法律的制裁,就是根据罪犯的违法行为与事实根据法律的相关条例对其进行处罚,或拘留,那么法律上的法律制裁的含义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整理编辑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实现的一种主要方式。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4、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目的和方式,法律制裁有2种:

根据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方式,可以分为恢复权利性制裁和惩罚性制裁。

1、恢复权利性制裁

恢复权利性制裁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利,恢复被侵害的社会秩序。

2、惩罚性制裁

惩罚性制裁是让违法者承担法律对其追加的一定不利后果,剥夺违法者的一些权利,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

三、相关概念

1、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四、法制、法治两者区别

1、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2、关系不同

人治,就是人性化管理

法治,就是按法律来走,列出条文法律,依法行事,治理社会

法制: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二、读书笔记0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摘要】 《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的博士论文,是他最重要的学术著作之一。他与马博士(没办法啊没办法)和韦伯并称为古典社会学三大家,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 该书总共分为三卷,第一卷为劳动分工的功能,第二卷为原因和条件,第三卷为反常形式。

涂尔干提出了很多社会学的经典概念——“社会团结”、“集体意识”、“功能”、“社会容量”、“道德密度”、“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环节社会”与“分化社会”以及“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这本书,如他在序言(第一版)所说的第一句话一样

涂尔干认为社会学有着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

涂尔干分三部分考察了了社会分工。

第一卷 考察了劳动分工的功能,也就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需要。

第二卷 考察了劳动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其中涂尔干认为人口密度(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增长是产生社会分工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他也考察了一些次要的因素,比如遗传性。

第三卷 涂尔干认为应当要区分正常状态的分工和反常形式的分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涂尔干的 论证逻辑 是,先假定社会分工带来了某种社会团结,然后再通过去寻找各种可以论证的资料和实例去证实自己的假设。这是实证主义方法中假设检验法的雏形。涂尔干在通书的论证里基本都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方法——先提出问题,再通过收集资料和实例去进行(自圆其说的)论证。涂尔干往往为了论证一个观点,还会大量引用其他学科的数据,或者是其他学科得出的结论。

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这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是很难进行精确的观察与测量的。所以,要找到可以作为社会团结(内在事实)外在表现的标志,并量化为可以观察和测量的指标,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

涂尔干认为,这种看得见的符号就是 法律 。如果社会团结是松散的,意味着人们之间的联系很少,社会成员之间不需要通过过多的交流(情感上)和交换(物质上)就可以过上比较满意的生活,与之相适应的约束性法律就会比较少。反之,如果社会团结得到加强,人们之间的吸引力和接触频率都会增加,适合人们结成相互关系的方式和机会也会增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网也就会越来越复杂。与之相对应的约束人们交往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会越来越多。涂尔干认为:

因此,只要我们考察相应的法律规范在人类社会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演进的规律,就能够发现所有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从而确定团结的不同类型和演进的基本规律。

涂尔干认为人类历史上有 两种基本社会团结 的类型。

一种是 机械团结 ,或相似性所致的团结。这种社会团结类型表现出来的相应的法律形式是压制法。压制法即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能够给犯人带来一定损失的法律规范,它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强制性的压制,甚至带着暴力和血腥的性质,最为典型的压制法就是刑法。这种机械团结的类型意味着“关系一断即为犯罪”。而犯罪随之而来的就是压制性制裁。

另一种是 有机团结 ,或分工形成的团结。这种团结所表现出来的对应的法律形式是恢复法。恢复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事物“恢复原貌”。它并不具备抵偿性的功能,也不在于对犯人造成对应的痛苦或者是损失。而是仅仅在于将事物恢复成它原来的样子。这种恢复性制裁完全是为了适应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与之相适应的是社会机构的不断分化,法律机构的不断增加,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庞大。恢复性法律包括家庭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涂尔干认为,有机团结无疑是比机械团结更高级的一种社会团结的形式,是劳动分工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种团结类型更有利于社会的整合,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

由机械团结的社会(环节社会)逐渐向有机团结的社会(分化社会)发展是社会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环节社会:由许多相互类似的群落重复而生的,就像一条环节虫是由许多环节集成的一样,氏族社会。)

涂尔干认为社会生活有着两种潮流,即社会生活有两个来源。一种是个人意识的相似性,个人是社会化的,没有自身的特点,没有独立的个性,完全淹没在集体的潮流里,受压制性手段所辖制。另一种是社会劳动分工,个人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与活动,有着较高的自由度和独立的个性,个人对于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社会职能的分化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规范的触犯只能受到恢复性的制裁,而不是压制性的制裁。

涂尔干讨论了社会分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涂尔干首先驳斥了“分工的来源就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这种最通常的论调。事实上,每个人只能享受属于他们那个时代的幸福,他们并不会因为没有享受到我们这个时代所拥有的文明而产生任何的痛苦,即使他们曾经努力向着这个方向前进。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来享受这些文明”。因此,涂尔干认为幸福的变化与分工的进步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至于分工产生的条件,涂尔干认为

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人类的生存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了。涂尔干借助达尔文的学说,认为自然界相似有机体之间的竞争,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相同职业群体之间的竞争。那些最原始的最为未分化的职业总是被最先占据着。随着人口的增多,职业群体间的竞争自然会加剧。竞争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有人从这一职业群体中被剔除出去。为了生存,被剔除出去的人只能去从事(或开辟)竞争性相对更弱的职业。然而,新开辟的领域也会随着人口的再度增长而陷入残酷的竞争中。就是在这一轮又一轮的无休止重复竞争中,各种专门领域迅速而完备的产生出来了。按照这种说法,分工还在现代社会持续不断的进行着,而事实上也是如此。

涂尔干还指明了社会分工的两个次要因素。

一个是集体意识逐渐形成的非确定性。即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微弱,越来越模糊。这也就为个人的发展变化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至于集体意识退化的原因,涂尔干认为在于社会的不断扩大。随着群体范围的扩大,群体密度的增加,群体的注意力也就会自然而然的分散,已经无法再集中到每一个人身上了。这就是所谓的“大隐隐于市”。茫茫人海中,个人是最易藏身的。

另一个就是遗传性。涂尔干虽然认为只有社会因素才能导致分工的产生,但是他并没有忽略遗传性因素对社会分工的产生的影响。因为分工与有机体自身的素质(能力)和身心条件也是有关的。涂尔干认为,越是低级的动物,其生活本能就越强,体现在他们身上的遗传性对他们的生存的影响就越大。“动物的等级越高,它的生活本能就会变得越来越弱”。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在比较低级的人类社会里,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职业遗传的现象,甚至在一些重要的职位上(比如祭师)完全由某个种姓家族所垄断,这种遗传性对分工是起阻碍作用的。在比较高级的社会里,人的能力显得越加的特殊和复杂,这种遗传性职业也就大大减少了。因为仅仅依靠这种遗传性的特质或者资源,已经无法让他们获得足够好的生活了。他们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需要掌握更多的职业技巧,学习更多的技术。显然,这种附加的资本或者说是后天掌握的资源比先天的资本更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效益,这也就难怪遗传作用慢慢的从社会制度里消失了。

基于职业不断地分化,社会越发形成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人们之间关系的越加密切,交往频率的增加,意味着冲突的可能性的增大。涂尔干认为要想维系比较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建设。尤其是需要强调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这一点着实体现了涂尔干作为一个社会学家的厚重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涂尔干讨论了分工的反常形式。涂尔干认为分工的反常形式是分工的一种病态形式,这种分工是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的,甚至会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简言之,就是需要医治的病态的社会分工。

这些分工的反常形式具体来说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种是 失范的分工 。比较显著的例子就是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以及劳资冲突。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无需多言,它对社会团结带来的破坏性是有目共睹的,甚至有时候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涂尔干认为产生这种失范现象的原因在于新的组织形式滞后于新的关系的产生,也就是组织形式与各种新生的社会关系的不匹配。事实上,分工实际就是一个不断分散的过程,劳动分工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会产生一种离心的倾向,这种离心力一旦超过一定的范围,就会陷入一种失范状态。因此,需要第三方力量的调节,需要一个独立的组织去建立各种规范和约束性条件,使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得到规定,才能够使分化过程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而这个组织就是国家或政府。涂尔干强调“政府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完全是哲学对科学所产生的作用。”而哲学的作用在于重建已经被科学的多样性所破坏的科学的统一性。政府的作用在于调节劳动分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良竞争,从而实现有机的团结。

另一种是 强制的分工 ,这种分工是在外部环境不平等的强制条件下产生的。也就是说这不是一种基于自身优劣性而产生的自发性的分工形式。事实上,并没有或很少有完美的自发性分工,因为外部斗争条件总是不能到达绝对平等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去消除这些不平等的条件,去完成建立公正的使命。虽然有时候会觉得遥不可及,但那确实是我们需要前进的方向。

第三种是分工的松散和混乱现象,即 不协调的分工 。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分散了本属于一个人的工作,这样每一份完整的工作就需要多个人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各个环节间的连接也需要协调统一。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空隙,或者是某一个环节的工作量不够,工人就会停止懈怠下来。由于每种工作划分的过于细致,工人不需要动用全部的身体机能就能够完成任务。工人的活力得不到有效激发,甚至是工人的活力根本没有达到他的正常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是松散和被动的的。因此,必须要使工作量与个人的活力相匹配,从而保持个人的活力甚至激发更多的活力。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也需要更多的交流与协作,只有这样,才能焕发社会整体的活力。

涂尔干在结论中再次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他认为

还认为在诸多社会关系中,应该注入更多的公平因素。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相应的规范就会变得越来越多。有机团结只有在规范的约束下才有可能形成和完善。

三、法律制裁的种类包括

一、根据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1、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4、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二、根据目的和方式,法律制裁可以分为:

根据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方式,可以分为恢复权利性制裁和惩罚性制裁。

1、恢复权利性制裁

恢复权利性制裁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利,恢复被侵害的社会秩序。

2、惩罚性制裁

惩罚性制裁是让违法者承担法律对其追加的一定不利后果,剥夺违法者的一些权利,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