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警衔等级与职位图

01警衔等级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01总警监、副总警监

总警监的标志为缀钉一枚银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的标志缀钉一枚银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0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警监,警监以上都属于人民警察的高级警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监: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0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督: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0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05警员:一级、二级

警员警衔标志由一枚或两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员: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由省、直辖市公安厅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02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03 警校学员

学员警衔就是警察学院、警官学院学生佩戴的肩章(一拐)。虽然是警衔,但警校学生可没有警察身份,没有执法权。

二、警察的警衔级别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三、警衔与职务对照表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