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是

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2、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是什么?

过去是实施办法,现在最新的叫实施条例。目的是为了细化保密法,提升可操作性。

三、保密法保密守则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应知应会事项的基本要求,应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