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用车

2017国家办公用房标准是怎样的

2017国家办公用房标准依然按照2014年11月27日发布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执行。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

以县级机关为例,县级正职不得超过30平方米,县级副职不得超过24平方米,正科级不得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不得超过12平方米,科级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

具体规定见图:

扩展资料:

我国国家办公用房标准的发展:

1987年2月

国家计委印发《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

——“从我国国情和能源情况出发,办公楼不设空调。”

1996年12月

国家计委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部长级办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1999年12月

国家计委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2014年11月

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参考资料: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徽使用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使用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

(1)中央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属机关。

(2)地方机关: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

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

(3)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

二、国徽之悬挂

(1)国徽应悬挂于机关大门上方正中处;

(2)国徽之悬挂于礼堂者,应悬挂于主席台上方正中处。

三、国徽之其他使用

(1)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之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部所发各种护照之封面,均加印国徽;

(2)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之钢印、戳记中间应雕刻国徽;正式公文用纸应加印国徽;

(3)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总理及外交部部长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均加印国徽;

(4)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得于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笺及其他器具用品(如餐具、文具等)上之适当地方,加印或镶嵌国徽,其详细办法,由外交部拟订经政务院核准后施行;

(5)除以上列举外,如尚有其他必要用途时,由使用机关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批准后,始能使用。

四、国徽不得用于下列场合

(1)私人婚丧庆吊礼节中的点缀;

(2)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3)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他徽章;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制作说明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国旗国徽的使用,有着怎样的严格标准?

国旗和国徽是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尊重、爱护国旗和国徽,维护国旗和国徽尊严是我们每个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国旗国徽使用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1.辖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及国徽的悬挂实施监督管理;

2.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重要节假日。住宅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3.举行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会展活动等可以升挂国旗;

4.提倡机关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办公室。规范地插挂国旗;

5.州、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6.严格按照《国旗法》和《国徽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国旗、国徽。要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国旗、国徽的日常保养维护,做到规范严肃。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单位,不得升挂悬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升旗,过后要及时收回;

7.各县市要对本辖区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根据《国旗法》规定。州、县和乡国家机关、司法部门、口岸、学校、驻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升挂国旗;

8.使用国家和省指定制作、销售企业的国旗、国徽,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国旗、国徽,保证符合标准。  

二、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

1.中央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属机关。

2.地方机关: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

三、国徽使用

1.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之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部所发各种护照之封面,均加印国徽;

2.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之钢印、戳记中间应雕刻国徽;

3.正式公文用纸应加印国徽;

4.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总理及外交部部长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均加印国徽。

国徽尺寸大小使用范围?

可以悬挂一百厘米、八十厘米;六十厘米等三种规格的国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二条: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1)一百厘米;

(2)八十厘米;

(3)六十厘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1)商标、广告;

(2)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3)私人庆吊活动;

(4)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