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后街那里有ktv 怎么消费的

2011年4月15日凌晨,我和朋友一起去东莞市厚街镇永泰路星一派KTV唱歌,该店营业时间至凌晨3点,在与店长沟通后,店长同意无条件延长至凌晨3点30分至3点10分时,该店服务员某A跑到我们包厢说时间到了,赶我们出去。随后我朋友在二楼大厅与之沟通未果,发生了一点摩擦,推了该服务员某A一下。随后该服务员某A把星一派的高级主任,负责人、同事几十人全部叫过来,说要我们赔偿5000元。事实上某A并没有任何损伤。我们不同意并道歉,但是对方不接受,接着拿来了7、8根铁棍和3把砍刀,我的朋友身上被砍了3刀并有多处伤痕,星一派KTV的门把手也在此过程中被损坏。群殴过程发生在星一派KTV二楼大厅,此处有监控录像,我们自己想拍像留下证据被制止,门也被星一派的人给关了,限制了我们的人身自由。我们被殴打了将近30分钟。服务员某A扬言让我朋友不能活着走出星一派KTV,随后我们报警了,在他们知道我们报警后又对我朋友进行殴打。

在警察赶到后,星一派KTV的人不承认他们打人,各种铁棍和砍刀也被他们藏起来,警察看到我们身上多处受伤却劝我们和星一派的人和解,还要我们赔偿在殴打过程中损坏的门把手500元,由此可以看出星一派不是第一次发生暴力殴打消费者的事情,负责办案的警察有收受贿赂的嫌疑,不秉公办理,涉嫌包庇行为。因为当时凌晨4点左右,对方几十人带着凶器,我们才几个人,加之警察的偏袒,我们只能作罢,赔了钱出来了。

而对于星一派KTV,能在公共消费场所藏匿如此多铁棍和砍刀,连该店的高级主任都挥舞着砍刀,难道不属于违规经营吗?老板不属于涉黑势力吗?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了争执难道都只能忍气吞声吗?这还是一个法制社会吗?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可认定为轻伤。星一派的行为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可是我真的不太愿意相信这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不知道如果我朋友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又会得到怎么样的结果?????

大家以后千万不要去东莞市厚街镇星一派KTV!!!!

二、在东莞厚街有那些好玩的娱乐场所,包括KTV,夜总会和迪吧

酒吧街,

星巴克

康乐南路

嘉华酒店

喜来登酒店

富盈酒店

珊瑚酒店

,太多了,租房150-400元,一大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