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残疾是什么程度
一级残疾:
1.一级重度智力障碍
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 .三肢瘫(肌力1级)。
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 .植物性生存状态。
7 .迁延性昏迷状态。
8 .呼吸困难Ⅳ级。
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 .心脏移植术后。
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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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级伤残是伤到什么程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评定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2、十级伤残条款系列凡符合上述情况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双眼矫正视力≤0.8;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一级残废是什么标准
一级残废的标准:1.员工患有极严重的智力损伤,无法独立照顾自己生活。2.重度毁容。3.双肘、双膝关节或一个上肢肘关节以上功能严重的缺失甚至丧失。4.肺功能严重的受损,呼吸困难,终生需要依靠呼吸机辅助,不能自主呼吸。5.内脏中胰脏完全切除。6.肝功能严重受损。7.肠道小肠被切除部分达百分之九十。8.四肢肌无力的程度达三级。一级残废的标准:1.员工患有极严重的智力损伤,无法独立照顾自己生活。2.重度毁容。3.双肘、双膝关节或一个上肢肘关节以上功能严重的缺失甚至丧失。4.肺功能严重的受损,呼吸困难,终生需要依靠呼吸机辅助,不能自主呼吸。5.内脏中胰脏完全切除。6.肝功能严重受损。7.肠道小肠被切除部分达百分之九十。8.四肢肌无力的程度达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一级伤残是什么标准
法律分析:一、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一级伤残是什么
如果属于工伤,一级伤残的具体内容如下: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3)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
≤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
ⅳ
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
小肠切除
≥90%;
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
全胰切除;
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07
}imal/l(8
mg/d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