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官渡区,35名保安打死17岁少年对涉案人员最后如何处理的

自2011年10月7日至今已10年之久,此案经查仍无最新进展,可悲可叹!!!

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新闻发言人称:7日凌晨1时50分,昆明市官渡区盛世之都KTV有客人因消费问题与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驻到该KTV的保安杨某、陶某发生纠纷。随后,陶某打电话向驻街道办的保安公司求援。在大队长周某的带领下,30余名保安人员手持木棍、橡胶棒、钢管寻找与二人发生冲突的人员。在盛世之都KTV对面的路边烧烤摊,保安人员与正在吃宵夜的符某、韩某和崔某发生打斗,并砸毁崔某放在路旁的摩托车。最终符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7日9时许死亡,韩某和崔某入院治疗。

  据了解,经初步调查该事件中的保安人员均为大板桥街道办向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是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进行违建农房整治工作提供外围环境保障工作。

  警方表示,目前35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则在进一步进行中,具体处置方案仍无最新进展。对于而事件中的符某是否系被保安错打致死,警方未给予交代。

个人认为此案涉案35名犯罪嫌疑人均应行政拘留,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具有殴打情节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打死14岁少年的人判刑了吗

14岁打死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一般不适用死刑。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确实成立。因为你外甥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特殊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方面-存在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故意;客体-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已经产生了危害结果。虽然楼上所言“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说法有些绝对(因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简单共犯,而不适用于复杂共犯),但由于从案情来看,行为人都是实行犯,因此属于简单共犯,适用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即所有参与者都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负责,实行同等处罚。

少年劝阻校园欺凌被打致死案宣判,判决结果是什么?2020年5月7日,某中学一名15岁的男孩被别人殴打致死,原因却是劝阻校园欺凌无果之后,将消息散布了出去,这一做法惹怒了决定打人的14岁男孩,于是他伙同社会上一名19岁的男孩,两人合起手来将告密者,也就是标题中讲到的这位少年殴打致死。2020年6月10号,两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2021年5月11日,法院宣判了一审结果,其中19岁的社会人士判处无期徒刑,而那位14岁的男孩因为未成年,所以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