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TV不给带自己买的食物进包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属于违规吗?
如果KTV有明确规定不准外带食物则合法,但是如果KTV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外带食物,那么这种行为不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ktv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ktv禁止自带酒水一般不合法。KTV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KTV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一、ktv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1、ktv禁止自带酒水一般不合法。KTV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KTV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KTV禁止自带酒水怎么举报
KTV禁止自带酒水,当事人一般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去投诉。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三、请问 KTV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属于霸王条款吗?是否属于违法?
饭店公示“禁止自带酒水”或“谢绝自带酒水”,宁波消协认为,谢绝自带酒水告示和最低消费告知并不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到餐饮企业就餐,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无偿提供配套服务项目,如提供餐饮场地、灯光照明、桌椅、碗筷餐巾用品等,餐饮企业的利润就要从菜、酒中产生。其“谢绝自带酒水”可以理解。经营者提醒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这是一种告知义务,对双方都有好处。”不过,宁波市消协明确支持餐饮经营者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和不设置最低消费,其服务费用双方商量解决。%A 选自“中国经济网(”。
四、ktv不让自带酒水违法吗
ktv不让带酒水违法,但是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规定。
【法律分析】
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去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KTV,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五、霸王条款违反了哪些法律
霸王条款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2018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先签收后验货”“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遇到果断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