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50平方米的3层ktv是否需要安装消防喷淋,一楼大厅,办公室84平米,二楼包房 208平米,三楼包房338平米
建筑面积总面积2000平米以内不需要安装消防喷淋。如果不是独立楼,与其他商业空间内部有连通,而且别的营业空间具备消防喷淋,那你这个就需要安装。
每层最少两个安全出口,一个是楼梯,一个是安全出口。
理论上走廊长度超过9米就必须单设出口。但是只要每层有两个出口,有消防楼梯,就基本上没有问题。
房间超过50平方米需要设置两个门。
二、上中下三层共330平方开ktv能做几个包间
3层330平方太小了。中小包按20平方,大包安30平方,除去走廊洗手间超市,你这设计出来估计17左右个包厢,而且以小的为主
三、按消防之规定ktv应设置在几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中第6.1.7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要按设计宽度为2.5米。
KTV消防通道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KTV消防通道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KTV消防通道的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的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KTV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KTV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四、三层办公楼,每层层高都要3.6米吗,二层三层能设为3米吗
二层三层层高设计可以为3米。最低层高不得低于2.4米,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面积计算规范》,层高需要大于等于2.2米才算全部面积,这是最低建筑层高要求,可以综合考虑建筑成本、通风采光、周边建筑影响等因素确定建筑层高。
参考:《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参考资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 T 50353-2005 ,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