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商务局算局级吗,但是领导是处级干部,这机构级别算处级还是局级啊。
沧州市 地级市 正厅级
沧州市商务局正处级政府组成部门。
直辖市市政府某某局-----------正厅(局)级
副省级市市政府某某局--------副厅级(副省级市正局级)
副省级城市副局级是位于副厅和正处之间的一个特设行政级别,
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国家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称副厅级为正局级)
普通省会地级市政府某某局---------正处级
地级市市政府某某局------------正处级
县级市市政府某某局------------正科级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即是计划单列市也是副省级城市。)
(普通省会地级市、普通自治区首府地级市<非副省级城市>:石家庄,郑州,南昌,太原,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沙,贵阳,昆明,西宁,兰州,银川,南宁,福州,拉萨,海口,合肥 )!
商务局的职能和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投资促进、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和口岸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商务领域的规章、制度、标准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受理并调查处理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市场流通和饮食服务等商务投诉。
(三)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研究制定规范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流通管理;研究提出市场供求应急预案,组织培育现代物流方式,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共同发展。
(四)调查研究流通和饮食服务行业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和畜禽屠宰监管,对食盐、酒类、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和饮食服务行业进行管理;负责拍卖、典当、实物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行业流通活动的规划、监督和管理。
拓展资料:负责监督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并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报批和进出口工作,加强与境外、省外、市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综合协调和指导省级、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省外、境外常驻商务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负责出国商务考察团组的报批。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中国商务局的部领导分工
陈德铭 部长:
领导商务部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司。
高虎城 国际贸易谈判代表(正部长级)、副部长(兼) :
分管办公厅、欧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欧协会。
姜增伟 副部长:
分管市场秩序司、商贸服务司、台港澳司、机关服务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钟山 副部长、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兼) :
分管财务司、外贸司、公平贸易局、许可证局、外贸中心、会计学会、联系贸易审计局,代管产业调查局、外贸发展局、纺织商会、企业协会、货代协会。
蒋耀平 副部长:
分管产业司、信息化司、报刊总社、电子商务中心、机电商会。
易小准 副部长:
分管政研室、国际司、世贸司、交流中心、国际贸易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
陈健 副部长:
分管合作司、亚洲司、承包商会、咨询协会、合作学会、跨国公司研究会。
傅自应 副部长:
分管综合司、援外司、西亚非洲司、研究院、培训中心、统计学会。
王和民 纪检组长:
分管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崇泉 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副部长级) :
分管条法司、反垄断局、各特派员办事处、经济合作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王超 副部长:
分管服贸司、外资司、美大司、投资促进局、轻工商会、五矿商会、外资协会、国际投资促进会、服贸协会。
房爱卿 部长助理:
分管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流通促进中心。
仇鸿 部长助理:
分管外事司、食土商会、医保商会。
机构设置 商务部共设2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人事司,政策研究室,综合司,条约法律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商贸服务管理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反垄断局,对外贸易司,服务贸易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国际经贸关系司,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台港澳司,信息化司,外事司。
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 办公厅
主要职能: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其他事项:
商务部在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海南、南宁、南京、武汉、青岛、郑州、福州、西安、成都、杭州、昆明共派驻特派员办事处16个,行政编制120名。
人事司
主要职能: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主要职能: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扩大对外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综合司
主要职能:
组织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条约法律司
主要职能:
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之间衔接的意见;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的有关工作;审核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等谈判文件;组织经贸领域多双边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协议对外谈判;承担争端解决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财务司
主要职能:
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承担商务部归口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等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承担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市场秩序司
主要职能: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市场体系建设司
主要职能:
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贸服务管理司
主要职能: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
主要职能: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和茧丝绸协调工作。
反垄断局
主要职能: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其他事项:
商务部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对外贸易司
主要职能: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其他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服务贸易司
主要职能:
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订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主要职能:
拟订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和有关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拟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
外国投资管理司
主要职能:
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对外援助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组织对外援助谈判并签署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拟订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审核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主要职能:
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谈判;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产业损害调查局
主要职能: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国际经贸关系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执行多边、区域经贸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组织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牵头组织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等经贸对外谈判;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中国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
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主要职能:
承担牵头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双边谈判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工作;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关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审议、通报、咨询义务;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亚洲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西亚非洲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欧洲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美洲大洋洲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台港澳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会同有关方面承担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磋商及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对台直接通商方案;牵头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信息化司
主要职能:
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承担部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外事司
主要职能:
拟订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主要职能:
负责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能: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商务局的人都是领导吗
商务局的人不全是领导。
在市商务局工作的可以说大都是公务员
。但是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是公务员。关键看所属岗位的编制性质。市商务局的直属上级是市人民政府,属地方政府管理。和商务部、省商务厅属于业务指导关系。
商务局的机构组成?
机构设置
商务部共设2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人事司,政策研究室,综合司,条约法律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商贸服务管理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反垄断局,对外贸易司,服务贸易司。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国际经贸关系司,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台港澳司,信息化司,外事司。
中国商务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
扩展资料:
主要职能:
1、负责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行政监察工作。
2、开展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4、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检举和控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纪违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推动商务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7、承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商务局
公务员调到商务局还是公务员吗
还是公务员,你这属于借调,人事关系还是在原单位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 《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省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市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南京市市级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南京市区级机关、区属街道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上述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调任范围。
第四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五条 调任必须在机关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七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对从企业调入机关担任处级职务人员,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市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调入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县(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确因工作需要,调任人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省级机关、副省级城市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 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市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机关任职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 周岁;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 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 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需要,前款(三)、(四)、(五)项需要适当调整的,须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十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调任人选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调入机关应当制定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方案,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部分特殊职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调任人选。
第十二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备案。
(一)省级机关调任,按照职责分工,由调入机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
(二)市级机关调任,按照职责分工,由调入机关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以下机关调任,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级机关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以下机关的,由省级垂直管理机关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再由调入机关按规定到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调任备案情况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半年集中上报。
(四)调任人员经审批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调任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任请示。内容包括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等。
(二) 《公务员调任审批表 》 或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审批表》 。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
(四)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五)调任人员体检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等。
第十七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八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到其他机关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