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TV夜总会消费要花多少钱

这要看ktv档次,一般不同的时间段价钱不同,晚上7点到11点一般是价钱比较高的,通常一个中等ktv包房在这个时间段是每小时168左右。

夜总会,泛指各类夜生活娱乐场所。世界各地的夜总会,性质及定义皆不尽相同;于夜总会内进行的主要活动也有相异之处,但大致上都与舞蹈有关,而客人大都属成年人并会喝酒。一些地区的夜总会,设有舞池、乐队或DJ,提供歌舞表演。还有一些举办聚会,团体活动也在这里。

西式夜总会,又称为卡巴莱(Cabaret),在欧美各地常见,起源于法国及德国等地。此类夜总会提供西式晚餐,跳舞或话剧等表演,表演项目多为西式歌舞表演,部分会由著名歌手或舞蹈团演出。一些西式夜总会的表演者是长驻演出,以吸引游客等观众,另一些则由世界性的表演团体作巡回性演出。

中式夜总会,或称中式酒楼夜总会,于20世纪中期的香港曾经甚为流行。中式夜总会从西式夜总会演变而成,提供中式晚饭或饮宴,部分设有舞池供顾客跳舞;而表演主要包括歌手演唱中西流行歌曲、或粤剧等演出,表演性质较为健康,适合成人及儿童欣赏。一些团体或商业机构的大型活动如周年晚宴等,早年亦常于中式夜总会举行。

在香港体育馆等表演场地落成前,某些著名歌手如罗文及徐小凤的演唱会亦有在中式夜总会举行。1970至1980年代的香港,是中式酒楼夜总会的高峰期,当时著名的包括尖沙咀海洋皇宫夜总会及海城大酒楼夜总会,以装潢华丽作招徕。但其后因香港经济环境转变,加上酒店的饮宴业务竞争激烈,令传统的中式酒楼夜总会难以生存而先后结业。

日式夜总会是由日本的高级夜总会演变而来,于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香港经济起飞时期曾经在香港甚为流行,其消费在当年,以至21世纪初的消费指数而言,皆甚为惊人。日式夜总会与舞厅相似,设有舞池,以妈妈生作为领班,并由舞小姐陪伴客人跳舞喝酒耍乐。在全盛时期,日式夜总会也举行各种不同种类的舞蹈及歌手演唱等表演。

二、ktv里的最低消费具体是什么?

开了房按低消去买

不用在给房费什么的

打个比方房间最低消500,你可以直接去买500的酒

房费什么的都不用给了,可以玩到当天停业,当然中途如果在买酒或者别的得另外在出钱

KTV放音乐时间

最晚到凌晨2:00

不过停音乐后很多KTV客人还可以在里面玩别的

不管是白天黑夜

KTV里的物价都是一样

白天一般有可以买时间玩

晚上一般都是按最低消来算的

陪酒的女孩是300元一个人,

上床如果人家有这个服务而且你也需要的话另加500-2000

陪酒女孩这些你可以都不用喊;去玩前最好明白,省得像很多人说的被骗消费

KTV里的啤酒

都是一打一打的卖的

一打12瓶,一般都是100多到300之间一打

量贩式的比较便宜,因为省去了

公主200(就是帮你开酒瓶、倒酒、点歌),

少爷100(中场拿个热毛巾给你)的等这两人的小费

一般都是35-55元一个小时,小房、中房;大房、豪华房、总统房一般都是设低消的。

不过我建议你去玩的时候直接弄低消,这样比花钱买房费好:小房(4-6人)一般300-500元、中房(5-10人)400-600元、大房(10-15人)600-800元、豪华房(10-18人)900-1800元、总统房(30-50人左右)1280元起。。。

三、KTV最低消费

KTV最低消费也属霸王条款。

对于娱乐场所里的“最低消费”规定,你是否已经见怪不怪了呢?近来,工商部门向“最低消费”开刀了。

“你们坐的卡座区,最低消费880元,先付钱再消费。”前几天,李先生去一家酒吧,刚在酒吧沙发区坐下来,就听到服务员这么介绍。由于当晚是带了3个生意场上的客人来的,碍于面子李先生咬咬牙就付了880元,但是心里却很不是滋味。等酒水上来以后,李先生知道为什么要这么贵了———1瓶普通售价仅40元的干红葡萄酒在这里就要138元。李先生自认倒霉,即使老板定下500元一瓶的价钱,他也只能买这个单了。

在众多KTV、茶室、酒吧等娱乐场所,类似的情况其实比较普遍,“最低消费”几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行规”。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因此受到了侵害。

据了解,目前杭州城区已经有200多家经营酒吧项目的娱乐场所,经营卡拉OK项目的娱乐场所也有180来家。“最低消费”这一规定在杭城的众多娱乐场所中同样存在。

“最低消费”是一个陷阱。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高档娱乐场所的包厢最低消费高达2000多元,部分酒吧甚至在散台区域(不设包厢)也规定了几十元不等的最低消费,而茶楼等一些大众消费场所,也存在最低消费在100元到500元不等的规定。除了酒吧、茶室,部分饭店酒店的包厢也设起了最低消费门槛,如工商部门查处的湖州一家酒店,它的包厢就有2800元、380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规定。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很可能是一个陷阱。”执法人员介绍说,一些消费者因为有了“最低消费”,生怕消费不足胡乱点单,结果大大超出“最低消费”,而另一些消费者怕超支,往往点不足“最低消费”,结果也只能照“最低消费”买单。

“最低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

面对工商部门的检查,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并不认为“最低消费”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在大城市很普遍,何况客人进包厢时,我们的服务员就事先告知了客人,消费者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不消费”。

对此,工商部门指出,这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显然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含义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即使一口水不喝,一点东西不吃,也必须支付最低消费的费用,这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工商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在控制范围内违反消费者意志的选择,是一种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权益和自由的选择,这种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宰割性和消费者的无可奈何性,商家规定这种消费形式,纯属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