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起喝酒死亡赔偿多少

要看其他人是否存在过错

这个要分情况,若醉酒者死本身就是一个酒鬼,嗜酒如命,那醉酒死亡责任只能由其自身承担;但若是在相关人员的宴请酒席中,醉酒人员没有他人的劝酒行为,而完全是自身估计不足酒精中毒死亡,那也只能是酒醉死亡者的责任;若是同在一桌中,同桌或他桌人员相互劝其饮酒,系明知酒精过量会导致人员酒精中毒死亡而为之,那参与劝酒的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其法律责任有二:一是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故意灌酒蓄意伤害,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喝酒喝死了一桌人责任赔多少钱

一块喝酒的酒友死亡,同桌酒友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喝酒致死,同桌酒友有下列行为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有相关疾病或不能喝,仍劝酒。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男子KTV打工深夜猝死 老板要求支付赔偿款23万跑路是怎么回事。

014年7月,郑州市管城区李女士的儿子杨某到位于航空港区的一家KTV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12小时,杨某以上夜班为主,从下午6点到第二天凌晨6点。同年12月13日,悲剧发生了,大约凌晨4点,客人基本离开,杨某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打扫卫生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猝死。意外发生后,KTV的老板郭某支付了2万元现金后,就再也没有任何赔偿。2015年12月,李女士将郭某告上法院,法院认为由于杨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的真正原因已经无法查明,双方应各承担一半损失,各种费用计算后,郭某应支付赔偿款23万余元。

事后郭某已将KTV关停,行踪难寻,今年7月,李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牟法院执行干警王冬勇拿到案件后,迅速通过网络查控等手段,查得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轿车,经过多次布控,终于将该车扣留、查封。9月20日,双方在中牟法院执行局达成协议,同意以郭某名下的这辆车折抵赔偿款。

四、男子参加生日宴会后醉酒身亡,KTV担责,该起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过生日和朋友聚会吃饭,吃完饭再一同去KTV唱歌娱乐,这样的情形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场景了。人们在节假日和家人朋友聚会,或者是生日、纪念日等等为了庆祝重要的日子,往往都会选择这样外出就餐,或者去KTV高歌的方式来放松身心。这些原本是很正常、很常见的娱乐休闲方式,但是这其中却也暗藏着一些被人们所忽略的危机。在广东省广州市,就有这样一名男子因为聚会中饮酒过量,而后又没有被人及时发现,而因为酒精中毒不幸离世。

受邀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

2018年年底,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的小罗参加了一个朋友小冯的生日聚会,聚会地点选在了当地的一家KTV里。参加聚会的还有小罗的姐姐小娟,小武等人。在KTV里,小罗喝了很多酒,很快,他就睡倒在了KTV的包房里,期间小罗的姐姐小娟有事先行离开。随着聚会结束,小冯离开KTV后,小武也在离开之前,联系了小罗的姐姐小娟,让小娟尽快照顾她的弟弟小罗。

小罗最后被KTV工作人员第二次发现时,已不幸身亡

小娟在得到小武的联系后,也很快来到了KTV,但是她却只是查看了弟弟,而后因为无法将弟弟带走而自行离开。

小娟因未能叫醒和抬动小罗,最终决定将小罗留在包房内继续睡觉。其后,KTV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房间时,因未能叫醒小罗便离开房间,当其第二次清理房间时即发现小罗已经身亡。据法医解剖,小罗死因系酒精中毒。事后,小罗家属将小冯、小武及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对小罗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7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KTV负责赔偿5万元,其余人等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小罗家属的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小冯、小武对于朋友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KTV对于小罗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和失职,因此判决KTV赔偿小罗家属5万元的损失。对于聚会、酒场上,我们一定要摈弃劝酒的恶习,对于自己的酒量也要有把握,避免饮酒过多而对身体造成伤害。另外在聚会上发现有同伴出现异常,就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避免耽误了救治时机。

五、一起喝酒的死了 法律规定最高赔偿多少

1、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

2、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3、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过程中不仅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也存在法定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规定“其它义务”虽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确是一个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尽到的概括性和原则性义务。司法实践中“相约自费旅游”的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例证。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由此可知,因共同饮酒行为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他共同饮酒人伤亡,而使其他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最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因为违约造成的后果都是可预见的财产损失,同时合同法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也是不提供补救的。

邀请者对因喝酒导致死亡负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如果有劝说及尽其他先行行为义务,则可以不负责任。 如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还有过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对于现实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法院也会考虑适用此方式。

扩展资料

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

伤亡者责任:

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组织者(含召集者)责任:

无论组织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尊长或领导参饮的,即使未劝酒但放任受害人过量饮酒,应与劝酒者负同等责任或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判断承担责任的比例;

参与者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

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从侵权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

该义务主要是: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