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删去第六条。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三、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1年第8号)第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删去第四条第五项。五、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第四条第二项。六、删去《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第六条第二项中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七、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八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八、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二条中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删去第七条中的“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将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删去第十七条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九、将《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修改为“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将第二章修改为“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将第六条中的“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修改为“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
将第七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将第八条中的“申请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删去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拟任”。
删去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删去第十条。
将第十一条中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修改为“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将第十二条中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修改为“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申请报告;”。
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拟任”。
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将第三章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将第十九条中的“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删去第二十条。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报送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商务部门申请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删去第二十三条。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修改为“负责企业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的。”
二、酒吧商务总监的职责
酒吧商务总监的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战略方针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考核目标,带领电话营销团队完成业绩指标;
3)负责商务部管理规章制度、电话礼仪等服务规范的建立与执行;
4)准确掌握市场动向、分析市场发展及时定位市场的航向;
5)根据部门的年度销售目标,制定电话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新客户的开发与老客户的维护;
7)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与分配;
8)负责目标客户群营销策略的制定、调整与实施工作;
9)密切关注同行业竞争对手状况,不断调整营销策略;
10)定期对属下电话营销人员工作状态、工作技巧及服务态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1)负责组织与其它营销部门或市场部配合做好市场开发、活动推广及产品宣传活动;
12)负责商务部日常工作管理及电话营销与其它部门的工作协调,并承担下属人员的培训、指导与考核工作;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三、求一份小企业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中小企业绩效考核制度
一、 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绩为主原则;
3、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二、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绩效考核以公司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基础,综合评定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以下情况。
1、围绕公司信贷业务为中心,完成相关工作情况;
2、本职岗位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完成情况;
3、自身勤、廉情况;
4、服务对象投诉、合体员工测评情况。
各部室根据工作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当年信贷业务为中心和重点工作,科学合理地细化考评内容,建立符合本公司信贷业特点、分类分层次的量化考评办法。
三、 考核方法与程序
1、成立绩效考核小组。绩效考核小组由公司领导、综合部行政人员等等组成,在公司总裁办领导下开展工作。
2、制定本公司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司总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3、建立工作实绩月、季度台帐。综合部行政人员将履行岗位职责及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如实填写在《绩效情况登记表》上,由公司绩效考核小组审定后综合部负责绩效考核成员负责备案。
半年初评。每半年由公司绩效考核小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述职,根据个人绩效情况,确定半年绩效考评结果等次。
年终总评。结合年度考核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由考评小组提出绩效考评等次意见,交公司总裁办审定后报综合部备案。
4、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履行报批手续。
5、确定考核对象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四、 考核等次的确定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总分100分,由四部分组成。
1、岗位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完成情况占50分;
2、领导评估情况占20分;
3、全体员工测评情况占20分;
4、平时督查抽查情况占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89-70分)、一般(69-60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
员工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不超过本公司参评人数的20%。
五、 建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1、绩效考核奖励标准公司员工考核办法执行。
2、绩效考核被定为“一般”等次的员工,下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推荐人选。绩效考核当年被定为“差”等次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90%,并对其岗位(职务)作相应调整,实行离岗培训。
3、绩效考核的结果是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和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从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差”等次的人员,年度考核原则上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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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三条 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商务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的建议。第五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商务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鼓励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四)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六)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十)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五) 宣传贯彻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目录;
(二)提出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工作;
(五)参与审查本专业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