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发生侵权事件,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问题
某商场经过数月的装修,准备隆重开业,为了在开业那天带来高人气,商场请来了明星现场表演,还准备了抽奖、赠券等促销活动,并在开业前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开业当天,果然人山人海,热闹非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对超高的人气也没有很好的应急措施,现场很快发生了混乱,人们在哄抢赠品的时候发生了踩踏事件,致使席某等数人受伤。那么,席某等人遭到的损害,应由谁来赔偿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这则案例中,商场没有对拥挤的人群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席某等人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在公共场所摔伤怎么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而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公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在具体的维权中,受害的一方可以先跟侵权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需准备医院治疗的病历和医疗费票据,并提供证据证明侵害确实发生了。如果受伤较重,需长期治疗,后续的实际医疗费用可以在已经产生之后,另行起诉索赔。
参考资料:人民网-公共场合意外受伤该怎么索赔?看看权责怎样划分
三、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安全保障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共场所的特点
公共场所是短时间内人员高度集中的环境,在一定空间内同时接纳众多人群。进入公共场所的人群成分复杂,男女老幼,体质强弱和处在不同生理状态下的人员互相接触,彼此交往,容易传播疾病。由于人员高度集中,空气污浊,应加强通风换气。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多,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发展很快,满足了居民群众日常活动的需要。但是,有一些公共场所是在旧城市基础上见缝插针建立起来的,选址与布局不尽合理,设计也不完全符合卫生要求,这给卫生监督和管理带来更大的任务。
四、KTV,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的有政府哪些部门监管?卫生方面由哪个部门监管?
卫生监督所、工商行政部门。最主要的就是这两个政府执法机构了,也可以向更上一级的相关职能部门反应,一般情况下,都不会理你的。
五、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损害的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这种损害还要分情况的
如果是这种侵害直接来自这些场所的物品或者人员,应该按照过错由这些场所承担责任
如果是来自第三者,应该是第三者承担责任,如果场所没有尽到应尽的安保义务,则在过错程度的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该义务。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该义务。
【法律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别的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