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 KTV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属于霸王条款吗?是否属于违法?
饭店公示“禁止自带酒水”或“谢绝自带酒水”,宁波消协认为,谢绝自带酒水告示和最低消费告知并不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到餐饮企业就餐,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无偿提供配套服务项目,如提供餐饮场地、灯光照明、桌椅、碗筷餐巾用品等,餐饮企业的利润就要从菜、酒中产生。其“谢绝自带酒水”可以理解。经营者提醒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这是一种告知义务,对双方都有好处。”不过,宁波市消协明确支持餐饮经营者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和不设置最低消费,其服务费用双方商量解决。%A 选自“中国经济网(”。
二、KTV最低消费
KTV最低消费也属霸王条款。
对于娱乐场所里的“最低消费”规定,你是否已经见怪不怪了呢?近来,工商部门向“最低消费”开刀了。
“你们坐的卡座区,最低消费880元,先付钱再消费。”前几天,李先生去一家酒吧,刚在酒吧沙发区坐下来,就听到服务员这么介绍。由于当晚是带了3个生意场上的客人来的,碍于面子李先生咬咬牙就付了880元,但是心里却很不是滋味。等酒水上来以后,李先生知道为什么要这么贵了———1瓶普通售价仅40元的干红葡萄酒在这里就要138元。李先生自认倒霉,即使老板定下500元一瓶的价钱,他也只能买这个单了。
在众多KTV、茶室、酒吧等娱乐场所,类似的情况其实比较普遍,“最低消费”几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行规”。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因此受到了侵害。
据了解,目前杭州城区已经有200多家经营酒吧项目的娱乐场所,经营卡拉OK项目的娱乐场所也有180来家。“最低消费”这一规定在杭城的众多娱乐场所中同样存在。
“最低消费”是一个陷阱。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高档娱乐场所的包厢最低消费高达2000多元,部分酒吧甚至在散台区域(不设包厢)也规定了几十元不等的最低消费,而茶楼等一些大众消费场所,也存在最低消费在100元到500元不等的规定。除了酒吧、茶室,部分饭店酒店的包厢也设起了最低消费门槛,如工商部门查处的湖州一家酒店,它的包厢就有2800元、380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规定。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很可能是一个陷阱。”执法人员介绍说,一些消费者因为有了“最低消费”,生怕消费不足胡乱点单,结果大大超出“最低消费”,而另一些消费者怕超支,往往点不足“最低消费”,结果也只能照“最低消费”买单。
“最低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
面对工商部门的检查,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并不认为“最低消费”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在大城市很普遍,何况客人进包厢时,我们的服务员就事先告知了客人,消费者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不消费”。
对此,工商部门指出,这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显然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含义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即使一口水不喝,一点东西不吃,也必须支付最低消费的费用,这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工商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在控制范围内违反消费者意志的选择,是一种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权益和自由的选择,这种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宰割性和消费者的无可奈何性,商家规定这种消费形式,纯属霸王条款。
三、大部分KTV都禁止自带酒水,KTV有权这样规定吗?
每个娱乐场所都有禁止携带酒水的这种规定,但是,这种禁止携带酒水进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他们的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有效地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属于一种霸王条款,针对这样的霸王条款,我们大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会对该商家进行罚款的处理。
酒吧KTV这种娱乐场所拒绝大家携带酒水进入的原因,是因为酒水在部分娱乐场所是重要的消费产品。大部分在娱乐场所玩的人都会在娱乐场所直接购买酒水,如果我们不能在娱乐场所购买的话就减少了他们的收入,也就是该娱乐场所就少了一部分收益,因为大部分娱乐场所的酒水都比较贵,所以大部分娱乐场所都是,不允许客人带着喝的吃的进入的这样,在娱乐场所内部买一些东西花费肯定就高,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就算是举报了之后,也不一定会看到明显的改善效果。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觉得很多人应该心里都不会特别舒服!毕竟商家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把消费者作为傻子一样,对待在外面的超市购买一瓶水的价格在三块钱,在娱乐场所够买一瓶水的价格会翻至三到五倍左右,这就可以看出来这些娱乐场所有多么的会挣钱。但是我们去KTV之后,唱了歌肯定会觉得嗓子比较干,想要喝点东西或者喝点水商家也就是抓住了大家这一点,所以才敢漫天要价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合理的控制一下,娱乐场所的产品价格和产品质量。这样让消费者们感消费愿意消费,才能增加商家的收入。
虽然是正常的现象,但是也不能肆意的坑骗消费者!
四、KTV不允许自带酒水,合法吗?
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