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老公在古镇朗达酒店欢乐迪KTV消费2000元正常吗?
在ktv消费2000元,这个是高消费的地方,果盘,啤酒很贵,还有就是一起去的朋友多,正赶上是你老公请客,所以这也很正常,不要把事情想的太坏,告诉你老公,没有下次了因为我们挣钱不容易~!
二、KTV消费,服务费高达2000元
除夕夜,一先生带家人去南京一家KTV唱歌放松,结账的时候发现多出了2400元。
于是就先服务员问清楚是什么钱?结果服务员说是服务费,问对方是什么服务费?服务员回答说是倒茶水费。
当时就震惊了,倒倒茶水就要2400元,你们这是抢钱吗?结果旁边一女的服务员回答,我们这儿就是这样的。
@林梦竹
大过年的一家人出去放松本是件开心的事,谁曾想遇到这样的事。光明正大的抢钱,还是理直气壮的,估计是梁静茹给的勇气。
过年虽然说服务行业没有休息,还是要轮班,即使想要在春节期间多赚点钱,但也完是合理的。
首先,小费不是顾客自愿给的,选择这一行即使要加班费也应该是老板给的,而不是把顾客当羊宰;
其次,态度决定了一切,不合理的消费,还能理直气壮的说出来,也是没谁了。网络社会分分钟都能让你火起来,但是后果就未必是你能控制的了。
最后,做任何事之前都要想清楚后果,这种事未必是个人能有胆量承担的起的,所以才会这么不怕。等事情发展不想自己想的那样时就完了,做生意做的是长久生意,而不是一时的暴利,希望这位老板且行且珍惜。
小伙伴们,你们遇到这样的事会怎么处理呢?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三、在ktv消费出了事情,报警后ktv这边是不是也要到处做笔录
要看具体情况。
报警人是否要做笔录,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报警后,立案了才展开调查,固定证据(如给当事人做笔录);还有可能报案后,派出所不能马上判断是否构得上立案条件,也可能会作初步调查,做笔录。报案后,派出所判断肯定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会受理,也就不会做笔录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四、浙江男子“侵犯”陪酒女子,被报警后才支付费用,是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宁波有一名男子到KTV里面去消费的时候,找了一名陪酒女子,但是消费了之后,在还没有付钱的情况下就离开了KTV。后来这名男子开车离开又遇到了这名女子,然后就说要把费用结清,就把这名女子骗上来说,并且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了关系。事情发生之后,女子只能够选择报警,自己应得的费用才拿到。这些事件发生之后,男子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也已经被判了有期徒刑。
这名男子是92年出生的,之前就有多次犯罪前科,这次和朋友到KTV里面去喝酒,男子觉得人太少了不好玩,于是就叫杨某过来陪酒。后来在玩的过程中,杨某输的比较多,所以喝了20多瓶啤酒,但这也不能够成为男子拒绝支付酬劳的理由。而且男子在和杨某强行发生关系之后,女子还明确的说要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男子却不以为然,觉得杨某并没有胆量报警。
后来男子在开车回家的时候,因为看到了警车,害怕对方真的会报警,然后就通过KTV的经理给了杨某300块钱和88元的红包。但是这个时候杨某已经报警了,知道这个情况之后,男子又向KTV的经理付了500元的酬劳,还有88块钱的红包。后来为了确保没事,男子又在支付了3000块钱的情况下获得了女子的谅解书。但是在拿到证结束的时候,警方已经立案了,所以犯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然后男子又要求杨某以自己女朋友的身份到派出所去撤案,但是杨某不同意。
这个计谋被拒绝了之后,男子又让杨某到派出所去以自己卖淫和嫖娼为理由将这起案件撤销,而杨某依然没有同意。最后男子再想去找杨某去商量对策的时候,杨某已经离开了,而男子也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给依法拘留。从整个事件来看的话,这名男子的行为是肯定构成犯罪了的,他当时的行为也违背了杨某的个人意愿,事后不管出了多少钱或者有没有谅解书,都是存在着犯罪事实的。所以后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共计三年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