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制定的统一领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编制完成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第九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二)项目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三)项目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需要由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规章名称;

(二)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及依据;

(三)政府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

(四)起草小组负责人及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未经调研或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正式项目。

没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的规章,原则上当年不制定。有关部门或单位认为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立项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认为有必要制定的,报市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市长批准,方可立项制定。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确定拟定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等内容。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三条 规章草案由立项申请部门起草;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规章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起草。

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有关部门确定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文字简洁。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的内容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政府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草案的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规章草案的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论证。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遵义有几个区

遵义市有三个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新铺新区。

遵义,位于贵州省北部,黔川渝三省市结合部中心城市,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南临贵阳市,北倚重庆市,西接四川省。处于成渝—黔中经济区走廊的核心区和主廊道,黔渝合作的桥头堡、主阵地和先行区。是西南地区承接南北、连接东西、通江达海的重要交通枢纽。全市辖3个区、9个县、2个县级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遵义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海龙屯、世界自然遗产赤水丹霞。享有中国长寿之乡、中国厚朴之乡、中国金银花之乡、中国高品质绿茶产区、中国名茶之乡、中国吉他制造之乡等称号。曾获得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双拥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多项殊荣。同时也是中国三大名酒“茅五剑”之一的茅台酒的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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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

2021年4月12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2.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市人民政府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4.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层级备 注1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规划条件许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3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4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5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14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许可(四城区)《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审查《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165号)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情况1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198号)市林业局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调整内容实施主体备注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